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證據欄應補充「照片8幀、查詢資料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