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己○○
乙○○○新湖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律師
丙○○律師複代理人丁○
呂麗虹 被告庚○○
號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廖靜宜 複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李美君 黃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新湖建設應陳報請求之年息百分比,並對被告97年9月10日民事答辯續三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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