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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