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五千一百五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七千六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