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