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0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