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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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以94年補字第7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6,036元,此項裁定已於94年
9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