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吳秀菊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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