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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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林茆禾 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8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內所載送達處所宜蘭縣○○鎮○○街○○巷○○弄○○號,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