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正郎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柒佰元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條第2項及第6項復分別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此外,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則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且該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明確。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院審酌如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有命聲請人預納送達郵務費用之必要,爰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
0元估算,定期命聲請人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700元(計算方式:5×34×10-1,000=700);聲請人倘若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㈠財產目錄:
⒈釋明有無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保險;如有,應提
出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資料。⒉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及無償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
⒊提出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
弄○○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辦保存登記者,則應提出最近房屋稅繳納證明),並說明該建物基地之所有權歸屬情形。
㈡收入數額:
⒈提出聲請人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申報資料。
⒉提出聲請人健保與勞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等資訊)。
㈢必要支出數額: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各項必要支出數額之證明單據。
㈣受扶養權利之人:
⒈提出 郭美惠 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健保與勞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等資訊)。
⒉提出 陳黃玉花 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健保與勞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等資訊)。
⒊釋明受扶養人何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並提出相
關證明(顯然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者,無庸另行釋明,例如年幼之子女等)。
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⒌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房屋貸款繳納證明等相關資料。
四、提出其他足資釋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