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榮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榮輝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杜榮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然因一時疏忽,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造成他人財物之重大損失,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需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附表:燒燬物品
一、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2樓觀景台上方平台。
二、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1樓地面木材、1樓走道窗戶。
三、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2樓觀景台大門、玻璃、水泥屋頂、水泥柱,桌子桌面。
四、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2樓觀景台內收銀區內之櫃檯、熱水器、電冰箱、鍋爐、冷凍櫃、快速爐3個、水泥屋頂、電源銅線等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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