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78號上訴人 黃興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慧滿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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