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民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31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民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黑色提
袋1個(內有廠牌FILA之拖鞋1雙)業經員警扣押並發還被害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