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速偵字第6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尚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顯見其輕視國
家公權力,法治觀念頗有偏差,且已對公務員執法威信造成
損害,所為實應予非難;惟衡酌爰被告於犯後已與本案員警
劉祐丞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已有悔意,
惟被告所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屬非告
訴乃論之罪,依法仍應為實體判決。暨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