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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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秦葦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告瑞安健康一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