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度少連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鈞院以93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0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5399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4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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