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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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4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易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易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易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上訴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9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74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魏瑞紅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