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鼎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鼎超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鼎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4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林鼎超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