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選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選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五浪.阿畢斯.洛噶.選任辯護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選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五浪.阿畢斯.洛葛」應更正為「五浪.阿畢斯.洛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被告之原住民姓名為「五浪.阿畢斯.洛噶」,有其戶籍資料可稽,本判決記載為「五浪.阿畢斯.洛葛」,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