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宏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受刑人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635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7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本院卷第4-5頁)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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