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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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13號上訴人 魏振財 上列上訴人與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魏振財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魏振財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4頁),魏振財業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