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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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 黃宏杰
李建芳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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