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6月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被告雖經本院諭知具保新台幣三萬元,惟被告覓保無著,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本院認被告既有逃亡之虞,復覓保無著,即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