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被告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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