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