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88號聲請人台灣扣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六舜實業股│台灣土地銀│94年10月15日│79,5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