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2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順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7960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順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楊順正前因竊盜及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竊盜及詐欺,其罪質及犯罪情節有別,犯罪時間亦不相同,所犯各竊盜案件情節亦有不同,故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 楊順正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⑴詐欺
⑵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⑴有期徒刑4月
⑵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9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678、550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5號
113年度簡字第51號
113年度易字第9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5號
113年度簡字第51號
113年度易字第9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3年8月20日
113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1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6日
113年3月8日
113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85、25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85、25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829、386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1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1號
113年度易字第46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114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1號
113年度易字第2671號
113年度易字第463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114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959號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829、386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6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633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9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