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界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5226、20240及110年度偵字第2696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陳界德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菸油共貳佰零捌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過失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審酌被告應注意所輸入或販賣之商品含有尼古丁成分,竟疏
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輸入並販賣之,影響政府對藥
品藥物之管理,並對於國人用藥安全及健康具有潛在危害,
所為實有未當,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兼衡其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之電子菸油共208盒為被告所有
,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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