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雲天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志鏹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凱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凱婷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致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惟其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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