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95號
原   告  冀健生
被   告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蘭
被   告  郭威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德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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