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95號
原 告 冀健生
被 告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蘭
被 告 郭威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德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