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366號
原   告 慶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勳
被   告 日盛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隆富
訴訟代理人  蘇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茶几(四方銀色)壹張及豹紋沙發金色環陸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時原以「莊
志勳」為原告,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82,245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二)被告應將豹紋沙發扶手修
復及更換金色環6個;(三)被告應給付大茶几(四方銀色)1
張予原告;(四)被告應提供凡塞斯(Versace)沙發相關
原廠零組件進口證明,原廠布商授權及台灣組裝廠出廠證明
予原告。嗣原告將莊志勳變更為「慶驛有限公司」,並將上
開(四)之聲明減縮而不請求,另主張被告如無法履行上開
(二)(三)之聲明,應給付原告44,302元。此核屬訴之追
加及變更,惟被告對此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
為同意追加。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訴之追加及變更,應予准
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97年1月20日向被告購買歐洲進口凡塞
斯原廠授權在台灣組裝之凡塞斯沙發(1-2-4加大小茶几)1
組、台製豹紋沙發(2+3)2件及大茶几(四方銀色)1張,
總價403,000元,其已付清價金。惟事後被告於97年5月14日
交貨時,因凡塞斯沙發之人頭非原廠,豹紋沙發、大茶几之
外觀有嚴重缺失,雙方遂簽訂交貨缺失協議(下稱系爭協議
),並約定被告同意在二個月內以原廠全新良好凡塞斯人頭
更換,否則無條件退貨(NT$282,245),舊有人頭送買方,
豹紋沙發部分因扶手有髒,被告同意修復,金色環有傷痕,
被告同意更換,大茶几割傷,被告亦同意更換。嗣被告雖分
別97年11月13日、100年1月1日到場處理該上開缺失,然被
告只以石膏複製人頭方式更換凡塞斯原廠木質手工雕刻人頭
,大茶几部分則未更換,另豹紋沙發扶手雖經修復,但未達
到修復水準,金色環只是修復,亦未更換,顯見被告並未履
行系爭協議。為此,爰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請求(一)被告
應給付原告282,245元及自9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二)被告應將豹紋沙發扶
手修復及更換金色環6個;(三)被告應給付大茶几(四方銀
色)1張予原告,如被告無法履行上開(二)(三)之聲明
,則應給付原告44,302元等事實。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凡賽斯沙發在交貨
之前就有向原告說明非原廠,故該沙發原價為38萬元,後來
折讓15萬元為23萬元,且其後就該沙發上之原廠人頭有更換
過;另就豹紋沙發部分,被告亦已更換金色環及並將扶手修
復,至於大茶几(四方銀色)部分,被告並未同意更換,只
同意進行修復,且已修復完畢;另系爭協議係被告司機施路
發送貨時所簽訂,因其無代表被告之權限,內容對被告自不
生效力等語。
四、原告主張其於97年1月20日向被告購買歐洲進口凡塞斯沙發
(1-2-4加大小茶几)1組、台製豹紋沙發(2+3)2件及大
茶几(四方銀色)1張,總價403,000元,其已付清價金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各1紙為證,並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於97年5月14日交付上開購買之貨品時,因
凡塞斯沙發之人頭非原廠,及豹紋沙發、大茶几之外觀有嚴
重缺失,雙方遂簽訂系爭協議,並約定被告同意在二個月內
以原廠全新良好凡塞斯人頭更換,否則無條件退貨(NT$282
,245),舊有人頭送買方,豹紋沙發部分因扶手有髒,被告
同意修復,金色環有傷痕,被告同意更換,大茶几割傷,被
告亦同意更換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電子郵件各1
件為證,被告雖否認之,並辯稱:系爭協議係被告 施路發
機送貨時所簽訂,其無代表被告之權限,內容對被告自不生
效力等語。惟查:系爭協議固係由被告之司機施路發所簽立
,然系爭協議簽立後即由原告傳經給被告確認是否同意協議
之內容,嗣被告即由業務部總經理蘇明莉於97年5月27日發
送電子郵件予原告,表明同意在二個月內以原廠全新良好凡
塞斯人頭更換,否則無條件退貨(NT$282,245),舊有人頭
送買方,豹紋沙發部分因扶手有髒,同意修復(送免費保養
2次,廠商會與您聯絡清洗時間),金色環有傷痕,同意更
換,大茶几割傷,同意更換等情,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電子
郵件所載內容自明,且被告訴訟代理人蘇明莉復不否認該電
子郵件為其所發送,足見被告於施路發簽立系爭協議後已承
認並同意系爭協議之內容,該協議對被告即生效力,被告自
應履行其約定之事項。
六、至於系爭協議中原告主張之項目履行情形如何?分述如下:
(一)凡塞斯沙發人頭部分: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被告應於2個
月內以原廠全新良好凡塞斯人頭更換,否則無條件退貨(
NT$282,245)。原告主張被告只以石膏複製人頭方式更換
凡塞斯原廠木質手工雕刻人頭,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
告復供承其所出售之凡塞斯沙發本即非原廠授權製造的,
顯見被告並未於系爭協議簽立後2個月內更換成原廠人頭
,即應退還原告282,245元。
(二)豹紋沙發部分: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被告應將該沙發扶手
髒的部分修復,並更換有傷痕的金色環6個。查豹紋沙發
扶手業經被告修復,此有被告提出之修復後照片7幀為證
,原告雖爭執稱修復未達標準,惟本院觀被告所提修復後
照片,已顯示完成相當之修復,原告認未達標準,乃其主
觀之認定,非有依據,足見被告已履行此部分之協議;又
該沙發之金色環6個,被告只進行修復,並未更換,此為
被告所是認,其顯未盡此部分義務,則原告主張被告應更
換之,即屬有據。
(三)大茶几(四方銀色)部分: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被告應更
換有割傷之大茶几(四方銀色)1張,惟被告自承只進行
修復,並未更換,顯未盡此部分義務,則原告主張被告應
更換之,亦屬有據。
(四)又依系爭協議之約定,係由被告更換豹紋沙發之金色環6
個及大茶几(四方銀色)1張,足見此給付物僅以種類指
示,為種類之債,被告應無給付不可能之情形,是以原告
主張如被告無法履行此協議,應以金錢給付代之部分,則
非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82,245
及自2個月履行期屆滿之翌日即9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給付大茶
几(四方銀色)1張及豹紋沙發金色環6個,均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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