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西原容子
室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永欽 間因100年婚字第3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上訴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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