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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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碩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淑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3,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