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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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8號反訴原告 西原容子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 呂永欽 起訴請求離婚附帶子女監護暨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事件,其中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損害賠償100萬元之部分,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共計壹萬參仟玖佰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