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 劉德豐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被上訴人 張明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謝文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專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黃炫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