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 蘇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光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順段325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併補為聲請此項土地標的)。
二、正確之不動產附表(含大順段325地號土地)。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