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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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林庭瑋
被   告  彭秀泓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972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66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3月2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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