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2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元棟
複代理人 林重輝
被 告 于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