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右上訴人因與乙○○間交付房地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十七萬七千五百零一元陸角五分,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裁定駁回確定,因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徐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