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