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馮耀 被告 蔡陳秀卿
張肅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五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刑事判決為限,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等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無得準用於確定裁定之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不合,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是本件再審聲請人馮耀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五一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有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