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洪麗玉 (即福將電器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因聲報福將電器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本院九十一年抗字第一九九七號確定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如對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於法自屬無據(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再審,係對本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七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之裁定為之,而該裁定係屬非訟事件之裁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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