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二六四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一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