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