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與被告 徐雅莉 即大信通訊企業社、丙○○○○○○間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
仟肆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