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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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瑞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
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審查表、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各1份以為釋明,並經本
院調閱98年度雄補字第1193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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