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4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9年4月21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查,依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附表所示之支票受款人為萬億木箱行,但萬億木箱行為聲請人獨資經營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於上開公示催告附卷可按,應認聲請人確為該支票之權利人,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華國機械加工廠 林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8年10月31日│11,500元│AV0000000││││明│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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