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魏佳麗 非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戴振杰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起訴狀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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