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添壽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添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許添壽因毒品、竊盜、侵入住宅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80號、98年度訴字第1045號、98年度基簡字第1553號、98年度訴字第1268號、99年度易字第145號、99年度易字第337號、99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