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佳楓營造有限公司黃│台灣銀行嘉南分行│98年9月23日│35,900元│AC0000000││││ 宣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龍崑